發布時間:2018-09-04 21:42:26作者:本站編輯閱讀次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制定、調整我省城市供水價格,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和城市節水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合理配置水資源,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省政府80號令《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城市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
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后,供給用戶使用的水質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商品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價格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建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價格屬于政府定價的范疇,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實行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價分類、構成與制定
第六條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水價由低到高一般分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五類。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o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隊、企事業單位(包括各類學校)集體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暫住證租用住房的流動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城市消防、環衛、綠化用水,應裝表計量,按成本價收費或并入居民生活用水類別。
(二)工業用水是指從事工業性產品生產或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進行加工和維持功能性活動所需的用水。 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加工用水劃歸工業用水類別。
(三)行政事業用水是指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教科文衛組織、傳媒機構、社會團體和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服務機構用水。
(四)經營服務用水是指在流通過程中從事商品交換(含組織生產資料流轉)和為客戶提供商業性、金融性、服務性等有償服務的用水,包括商業企業(百貨商店、連鎖店、超級市場、信托商店、貿易,中心、糧店、貨棧、旅業、飲食業、照相、理發、洗染、修理等)、物資企業、交通運輸、郵電通訊、金融保險以及倉儲、旅游、娛樂、建筑業(含房地產)、安裝、地質勘探和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服務機構用水。
(五)特種用水是指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的營業性歌舞廳、保齡球館、夜總會、桑拿等用水。其價格水平應為各類用水的最高價格。
第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四部分 構成。成本和費用按《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在正常的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原水、電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安裝修理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費和監測費以及其他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供水企業代收的水資源費要逐步納入計價成本。
(三)稅金是供水企業應交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八條 輸水,配水等環節中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城市供水企業應加強對供水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盡量減少水損,降低管網漏失率。在價格制定和調整中,水損率暫按以下標準確定,國家行業標準制定后,按新的規定執行。
(一)日供水50萬噸以上的企業,水損率按16%確定。
(二)日供水50萬噸以下的(含50萬噸)企業,水損率按18%
第九條 為合理使用和保護水資源,控制地下水開采量;在城市供水管網能夠覆蓋的地區,原則上不許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的采取量應予以限制,并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第十條 城市供水價格制定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定為凈資產利潤率6%一12%。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8%。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進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供水價格,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12%。還貸期結束后,凈資產利潤率從低核定。
第十二條 各地應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或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十三條 兩部制水價中的容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經營成本。